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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改以来中国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总结
2008-11-20
第七次(2008年11月1日):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,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.8%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、服装、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。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届时,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%、9%、11%、13%、14%和17%六档。
第六次(2008年8月1日):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;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。
第五次(2007年7月1日):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,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%。经过这次调整以后,出口退税率变成5%、9%、11%、13%和17%五档。
第四次(2005年):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“高耗能、高污染、资源性”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,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,提高重大技术装备、IT产品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。
第三次(2004年1月1日):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%、8%、11%、13%和17%五档。
第二次(1998年):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,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%、13%、15%、17%四档。
第一次(1995年和1996年):进行了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,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%、6%和9%三档。
来源:中国税收在线